114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昌盛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泓鑫農產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查,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萬0,345元(計算式:872萬1,188元+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36萬9,157元=909萬0,3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9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