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聯誠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潘智韋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2,221元【計算式:
訴之聲明請求總金額625,066元+本金48萬元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6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97,1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822,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