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威寶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智慧時尚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195元【計算式:
訴之聲明請求總金額1,581,000元+本金124萬元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12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9,1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600,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