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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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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樂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而查,依原告
起訴狀
所載
,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5,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