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婉茹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085元【計算式:本金665,696元+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21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28,889元+
違約金1,500元=696,085元】,應繳
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0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