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世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主張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
乃原告所有;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則為
被告王端欽所有;因系爭建物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乃就被告起訴請求
拆屋還地。
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提出「
起訴狀所載訴訟代理人王復華、呂忠男」之委任書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下:❶應補正「起訴狀所載訴訟代理人王復華、呂忠男」之委任書狀;❷應查報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並
按系爭土地於民國114年之公告現值,推估系爭建物無權占用部分之土地價值,再以此作為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
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0,805元。若
上開第❷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