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志平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473元及其
遲延利息與
違約金,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因
本件係於114年4月23日收狀繫屬,故其利息、違約金計至114年4月22日再加計100,473元,原告總計請求453,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180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