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禾月趣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崎珍食品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而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6,21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526,21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09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