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豪藝國際藝術品修復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0,510元(計算式:12萬元+起訴前1日之利息510元=12萬0,5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