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戴慈庭(原名戴志峯)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3,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0元,扣除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