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余尚樺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余尚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2,681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