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具狀
聲請本院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6547號
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6,386元及其
遲延利息與
違約金;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就本院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因
本件係於113年11月22日收狀繫屬,故其利息、違約金計至113年11月21日再加計本金446,386元,原告總計請求452,5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9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