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志宇、陳**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起訴求為撤銷被告陳志宇、陳**就
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之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陳**塗銷系爭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陳**之真實姓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查報並補正:㈠被告陳**之真正姓名及其
住所或
居所,同時補具系爭不動產(即「基隆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暨其上坐落同段150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係供訴訟用,請勿遮隱權利人之個資),以及被告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㈡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提出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
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㈢
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6月22日為止之利息總和」【
而非僅止計列「本金」數額】;㈣於
上開㈡㈢兩者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或暫先依據本院推估之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272,950元(含本金167,864元、利息106元、104,980元),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如上開㈠至㈣項,任何一項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