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付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蔡宜潔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蔡宜潔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377元,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