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黃郁婷
黃冠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揚南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求為分割「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號』房屋(含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第一、二層】
暨其上第三、四層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以下簡稱為
系爭房屋),
惟未繳納
裁判費,亦未陳報系爭房屋於「114年1月起訴時之客觀市值」,以致本院無從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七日內,查報並補正:㈠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併應提出系爭房屋之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系爭房屋「起訴時交易價額」之事證;㈡原告就系爭房屋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即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乘以原告之
應有部分比例);㈢依照
上開㈡所述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行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0,805元。倘上開第㈠㈡㈢項之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