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啟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南方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主張
被告無權占有原告所有新北市瑞芳區傑魚段591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面積約10平方公尺),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6,6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
可稽,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以原告主張之面積計算應為16萬6,000元(計算式:10平方公尺×1萬6,600元=16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
俟將來確定被告占用面積後,再重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