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鄧光明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萬8,596元,扣除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0萬8,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