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吳昆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7元(本金1,367,038元+計至起訴前利息及
違約金52,969元=1,420,007元),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18,2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