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鑫億金屬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視為起訴,然未據原告繳納全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又原告應併依
上開期限,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份,敘明本件
遲延利息以週年利率6%計算之
適法依據,以促進本件訴訟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