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昆勲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4年度司促字第2895號
支付命令,敦促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938元及其中98,184元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兩造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就本院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因原告請求本金加計「視為起訴前之利息數額」共103,113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係103,11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