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送達代收
人 林育輝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敏達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4,751元及其
遲延利息與
違約金,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因
本件係於114年7月28日收狀繫屬,故其利息、違約金計至114年7月27日再加計1,062,031元,原告總計請求1,366,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180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