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敏達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關於「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6,18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17,529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