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鼎邦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兼
原 告 戊○○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丙○○○○○○○○、乙○○、丁○○、大禾建築師事務所、甲○○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