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蘇春賢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