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楊敏昌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3,058元(計算式:56萬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34萬3,058元=90萬3,0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1,5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