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上申營造有限公司
魯忠軒律師
黃勝韋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商有報關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萬9,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