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優泉小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偉誠、許喬閔、李冠賢、林慧姍、李俐伶、余麗娟、詹志遠、楊茹棻、李正義、何三朗、林振東、張立美、范月霞、鄭碧珠、李亞玲、通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程吳玉惠、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