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沛汝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查,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878元(計算式:7萬2,220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3,858元+
違約金1,800元=7萬7,8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