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林家丞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查,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7萬0,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56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