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溫君屏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後,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0萬8,39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單位: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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