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宗泓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力(股)公司核能發電處龍門資產管理中心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法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萬5,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708元。
原告
起訴狀漏未記載原告及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兩造訴訟能力均有欠缺,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