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婷如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發
支付命令,
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而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21元(含起訴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