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亞昕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鎮宇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原告以
起訴狀表明之
訴之聲明,則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2,902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後之
遲延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2,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