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李廣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俊霖間
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查報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
起訴狀訴之聲明所示
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
佐證資料(如鑑價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證據),以其價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
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0,80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