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方語如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方語如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2,386元(含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之利息),應繳納
裁判費5,27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