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唐暐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0,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