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港都傳奇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淑豐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645元及其
遲延利息,
惟原告書狀
所載「利息起算
期日」則欠明確。因
本件若置利息數額不論,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30元(至於原告利息請求應否課徵第一審裁判費,尚須原告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期日」方能審核,故此部分
俟原告確認以後再行核算);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1,630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