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1,03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