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NARETRUM NAMPUNG阿密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為9,075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