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  
被      告  宏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晉彰  


被      告  林瑪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佩真,本件訴訟繫屬後,變更為李嘉祥,有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原告現任之法定代理人李嘉祥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被告宏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宏彰公司)於民國105年3月14日,邀同被告楊晉彰、林瑪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3月29日起至110年3月15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725%機動計算,被告宏彰公司應逐月攤還借款本息,倘有遲延還本、付息之情形,除喪失期限利益,尚應改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3%計付利息,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應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雙方變更條款增加1年寬限期並延長借款期間至114年3月15日止。然而被告宏彰公司並未依約給付,已失期限利益,今尚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與違約金,而被告楊晉彰、林瑪莉則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宏彰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基此,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給付貸款之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
四、被告答辯: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五、本院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授信約定書、促進服務業發展優惠貸款契約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兼之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7,632元,此外別無其他費用之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7,632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併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知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