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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8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1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德正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03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