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81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鄒德正等間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03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稽,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