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902號
原 告 亞昌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元喆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以
114年度補字第91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
該裁定於114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親收),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