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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上列
上訴
人與被
上訴人
王清媚間
分配表
異議
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5,58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2萬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