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呂雅雯
謝宛儒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核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6萬元(本訴部分為603萬元,
反訴部分為603萬元,合計1,20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4,9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