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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宗錦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
被 告 楊一書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