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壹、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7紙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5月5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貳、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5月5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