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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又琳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7紙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5月5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貳、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5月5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證券別
01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1萬4,060元
RA2199246
支票
02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7,150元
RA2199247
支票
03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12月31日
1萬5,380元
RA2199236
支票
04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5萬5,670元
RA2199242
支票
05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3萬8,450元
RA2199243
支票
06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1萬7,320元
RA2199244
支票
07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27萬4,755元
RA2199245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