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欣興鋼鐵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
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4年7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