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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英捷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怡  
代  理  人  張涵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1紙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114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6月26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2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6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明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英捷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5月18日
2,414,965元
MIC1749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