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聯充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林群彬
第一銀行哨船頭分行
聯充電子有限公司
113年7月31日
546,000元
RA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