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顏淑英
代 理 人 康雯琪
相 對 人 依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115年1月19日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關於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9萬5,757元之內容,關於其中新臺幣8萬0,757元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惟相對人僅依兩造成立之調解方案給付前2期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其餘部分
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
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依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
本案爭議款項(工資)以95,757元整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和解金額分7期給付,115年1月30日給付10,000元、115年2月28日給付5,000元、115年3月30日給付5,000元、115年4月30日給付20,000元、115年5月30日給付20,000元、115年6月30日給付20,000元、115年7月30日給付15,757元,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
全部到期」,而相對人自第3期起即未按期給付上開方案所示之各期金額,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給付剩餘之工資合計8萬0,757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基隆愛三路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
堪信為真。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
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遵期履行
前揭調解方案,則
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逸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